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说明书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1部分       释义............................................................................................................ 1

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 7

(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7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7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 7

(四)目标规模(总份额)....................................................................................... 9

(五)存续期限........................................................................................................ 9

(六)封闭期............................................................................................................ 9

(七)开放期.......................................................................................................... 10

(八)推广期.......................................................................................................... 10

(九)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10

(十)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 10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0

3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2

(一) 管理人........................................................................................................ 12

(二) 托管人........................................................................................................ 12

(三) 推广机构..................................................................................................... 13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13

4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4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14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14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14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14

(五)推广期参与原则............................................................................................ 14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15

(七)参与程序...................................................................................................... 16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18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18

5部分       流动性支持条款........................................................................................ 19

6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20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20

(二)设立失败...................................................................................................... 20

(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20

7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2

(一)投资理念...................................................................................................... 22

(二)投资策略...................................................................................................... 22

8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5

(一)决策依据...................................................................................................... 25

(二)投资程序...................................................................................................... 25

(三)风险控制...................................................................................................... 26

9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3

(一)投资限制...................................................................................................... 33

(二)禁止行为...................................................................................................... 33

10部分     集合计划帐户与资产................................................................................. 35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35

(二)集合计划的资产构成..................................................................................... 35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处分.......................................................................... 35

11部分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6

(一)资产总值...................................................................................................... 36

(二)资产净值...................................................................................................... 36

(三)份额净值...................................................................................................... 36

(四)估值目的...................................................................................................... 36

(五)估值对象...................................................................................................... 36

(六)估值日.......................................................................................................... 36

(七)估值方法...................................................................................................... 37

(八)估值程序...................................................................................................... 38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38

(十)差错处理...................................................................................................... 39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41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41

12部分     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 42

(一)费用支出...................................................................................................... 42

(二)业绩报酬...................................................................................................... 44

13部分     收益与分配............................................................................................... 46

(一)           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46

(二)           集合计划净收益................................................................................. 46

(三)           收益分配原则..................................................................................... 46

(四)           收益分配对象..................................................................................... 46

(五)           收益分配时间..................................................................................... 46

(六)           收益分配方式..................................................................................... 47

(七)           收益分配方案..................................................................................... 47

(八)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48

14部分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49

(一)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49

(二)           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 50

(三)           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50

(四)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50

(五)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50

(六)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51

(七)           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51

(八)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只影响用于T+1取款部分,不影响T+0交易结算部分)   52

(九)           其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54

(十一)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54

(十二)       其他情形............................................................................................ 55

15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56

16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 58

17部分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59

(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 59

(二)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59

(三)           资产清算主体..................................................................................... 60

(四)           清算程序............................................................................................ 60

(五)           清算费用............................................................................................ 60

(六)           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60

(七)           剩余资产分配..................................................................................... 61

(八)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1

18部分     信息披露................................................................................................... 62

(一)           净值披露............................................................................................ 62

(二)           季度报告............................................................................................ 62

(三)           年度报告............................................................................................ 62

(四)           委托人查阅........................................................................................ 63

(五)           重大事项的披露................................................................................. 63

(六)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 64

(七)           信息披露方式..................................................................................... 64

(八)           对账单的寄送..................................................................................... 64

19部分     风险揭示与防范........................................................................................ 66

(一)           风险揭示............................................................................................ 66

(二)           风险防范措施..................................................................................... 71

20部分     监管安排................................................................................................... 76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76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76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76

21部分     其他.......................................................................................................... 77

(一)集合计划托管............................................................................................... 77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77

22部分     备查文件................................................................................................... 78

23部分     特别说明................................................................................................... 79

 


第1部分                释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

200312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2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20085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7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推广机构: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规模上限日:

指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

封闭期:

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一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满后的每个工作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巨额退出条款只针对提高资金保留额度的退出申请。

自动参与退出:

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并设定资金保留额度后,在满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仅开放自动参与退出功能

资金保留额度

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以调整该限额

新增资金参与下限:

指委托人单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新增资金的最低金额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解约

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

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负债:

 

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预提业绩报酬机制:

当日计划的万份收益超过某一水平时,对超出部分预提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期间

指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区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

指人民币1.0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TA账户:

指登记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登记账户

第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

(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名称: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2、比较基准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0.5%/年)。

3特点

1)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只投资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不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实行第三方(中登公司)专户托管,管理人承诺设置独立交易席位;

2流动性好:存续期内开放,委托人随时免费参与和退出;退出时本金部分在推广机构的资金帐户内实时可用, T+1日最迟1500前可取;

3)收益适度: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为货币市场平均利率;

4)费用较低:本集合计划托管费、管理费的费率之和只有0.38%/年,参与和退出不收取费用;

5)日提季分:收益每日计提、每季分配,红利可再投资;

6)封闭期短:成立后的一周内即开放参与与退出;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需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可后方可投资,管理人投资该类产品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类资产。

集合计划净资产中可用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在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平均值不低于10%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本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管理人主动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协议、定期)。

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的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50%

2)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经监管机构同意,逐步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至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和短期债券等。

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现金、银行活期存款、1年以内(1)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0-100%;

2)货币市场基金:0-50%;

3)债券逆回购:0-50%;

4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50%

5)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等):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6)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投资的品种(如利率互换、分级基金优先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资产配置比例的特别约定:每个季度的最后10个工作日,投资主办人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下一季度的资产配置比例,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审核无异议后,计划在下一季度执行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否则,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与本季度保持一致。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置比例必须在资产配置比例之内。

同时,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的久期不超过180天。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50亿元。当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认购金额总额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则产品亦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

(五)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六)封闭期

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1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

(七)开放期

本计划安排每日开放,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八)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5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九)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每份壹元。

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每份壹元。

(十)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下限为人民币壹仟元。管理人有权调整新增资金参与下限。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式为代销。推广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本集合计划,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

第3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 管理人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409A10室(邮政编码:20000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顾颉

成立时间:2010827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5、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 托管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 12亿

托管部门联系人:徐一文

联系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9378895

(三) 推广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214

联系人:刘红

公司网站: http://www.gtja.com/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第4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5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推广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0

(五)推广期参与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代销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

3、本集合计划的认购费用为0

4、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根据末日申请金额按比例确定超过50亿元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委托人在认购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认购申请不能撤消。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50亿元,存续期内未约定规模上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5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确认资金的总额超过50亿元,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委托人在参与末日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若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超过了最低参与限额,则予以接受,若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末日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推广期末日配售比例 = 50亿元 - 推广期内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参与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委托人在推广期末日提交的有效参与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推广期参与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1:某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推广期内有效参与金额不足50亿元,该笔参与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参与费率为0%,在推广期间产生利息30.00元,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每份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净参与金额=100,000/1=100,000.00

参与份额=(100,000+30.00)/1.000100,030

即: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100030份集合计划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A委托人投资2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该笔参与申请发生在参与末日,本次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40亿元,参与末日的有效参与申请金额为15亿元。

则所有委托人的末日配售比例为

500,000 400,000/150,000 = 66.6667%

这样,A委托人的末日配售确认金额为

200,000×66.6667%=133,333.34

即:A委托人最终以133,333.34元的确认金额参与了本集合计划,但若A委托人末日配售确认金额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

 

(七)参与程序    

1、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申请

委托人持证明证件,在推广期内到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同时提出开立国泰君安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申请,未在中登公司开立TA账户的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司TA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如有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投资者证明文件无误后,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开立中登公司TA账户。

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TA账户,已经拥有中登公司TA账户的委托人进行多次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

3、签署合同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

4、缴款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开立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并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缴款凭证。已经拥有上述账户的委托人免于开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如果委托人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到达指定账户,则仅限到帐部分的参与有效。

5、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设参与截止日为T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及参与份额予以确认。

6注册登记

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N+3日(N日为参与截止日)为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N+4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有关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规定,详见本说明书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第5部分             流动性支持条款

管理人的母公司,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推广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函(参见附件《为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国泰君安证券以最高限额自有资金50亿元,以参与计划的形式为本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

2、当某个开放日本计划净赎回份额超过计划总份额的60%时,即可认定为计划出现了大额赎回,当大额赎回出现时,管理人应首先变现计划资产以应对赎回,但当管理人认为计划资产变现不足以应对赎回,或者变现资产可能将对持有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管理人可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流动性支持的需求。其流程如下: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人在大额赎回出现时,可以通过代销系统直接委托参与本计划,金额不超过50亿元。

2)管理人实时监控计划的净赎回数据,一旦净赎回超过50%时,其应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预警,有可能启动流动性支持条款。

3)管理人实时监控计划的净赎回数据,一旦净赎回超过60%时,其应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预警,并根据组合资产状况,大致预估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额。

4)当日净赎回超过60%1510管理人向国泰君安证券第三次预警,并进一步根据组合资产的变现情况,预估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额。

51600前,国泰君安证券确认参与金额(不超过50亿元)。

3、国泰君安证券参与的计划份额在参与日后的第八个工作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均匀退出。

第6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1、推广期结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证监会报告。

2、推广期内,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达到50亿元,推广期可提前终止,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证监会报告。

3、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中登公司参与专户,不得动用。

4、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委托人参与款项加计(从进入本集合计划募集专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银行存款利息从划入当日开始计息,自然日计算,划出当日不计息。

(二)设立失败

推广期结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未达到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及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亿元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7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债券等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其次,从分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结构和行为特点入手,结合国内外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经验,确定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需求,并将其作为资产配置和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约束条件,同时配合巨额退出的制度安排,使投资组合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

第三,综合本集合计划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根据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资产配置中较大比例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在此基础上配置风险较低、但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高等级债券,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及利息,或相机高抛低吸获取较高的持有期收益,使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率超越货币市场基金。

2、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品种选择

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债券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券进入可交易证券库,将一些流动性太差、收益率定位畸形或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排除在外。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从可交易证券库出发,根据投资组合久期控制、流动性要求等确定约束条件,以优化的方法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构建理想的投资组合,并定期进行动态优化。

 (2)久期控制

为了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人将在深入分析和预测证券市场及各投资品种价格走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以实现控制风险与提高收益的最佳平衡。单支久期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债券的久期,为债券价格,为债券的收益率。债券组合的久期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债券组合的久期,为第支债券的份额,为第支债券的现价,为第支债券的久期,为债券组合的价值,为债券的个数(对回购和货币市场基金,本产品设其久期为0)。

3)组合优化

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管理人将利用数量模型不断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并根据投资品种的变化,如收益率、流动性状况变化,品种到期等,定期、不定期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4)跨市场套利

由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投资者结构不尽相同,同一品种同一时间在两个市场可能存在不同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将利用自身可以在两个市场中交易的便利,进行跨市场套利,提高组合收益。

5)利差交易

由于债券收益率曲线在不断发生形变,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差也在变化,利差交易本质上就是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小的趋势。与单向操作相比,利差交易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率却并不低,是国外较为成熟的债券投资模式。管理人在国内债券市场投资历史较长,具有较为丰富的利差交易经验,可以将这些实践经验运用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中,进一步提高计划收益。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种类较多,其业绩、规模和流动性(退出后资金到账时间)都存在一定差异,本集合计划将精选货币市场基金,并对其套利,以提高计划收益水平。

从流动性考虑,本集合计划将优先投资规模大,流动性好(退出后资金到账快)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采取分散投资策略,防止大规模退出触发货币市场基金巨额退出条款或对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

从收益性考虑,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各种可得的信息对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品种及收益率进行跟踪和预测,重点选择作风稳健但又能较好把握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基金品种。

此外,本集合计划将利用货币市场基金独特的记账方式(摊余成本法)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套利,在市场利率上升时,减持货币市场基金而直接购买市场上收益率已经上升的债券品种,防止货币市场基金原有低收益率品种的拖累;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增持货币市场基金,分享货币市场基金原有高收益品种的高收益。

 

 

第8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中国证监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现金理财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序主办人1、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2)    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研究支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以及数量模型分析,以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市场波动、回购市场走势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走势,并通过优化方法提出同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相匹配的资产配置建议;同时持续跟踪资产组合的状况并提供组合的压力测试。同时对中国产业经济结构变动、相关行业公司以及行业景气、公司经营变动、信用等级等进行分析研究,提供相关公司企业债券的研究报告以及资产配置比例,递交投资主办人和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决议并授权投资主办人执行。

2、  具体投资品种选择。

投资主办人在经过审批的投资方案下,借助研究支持体系和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可投资证券库范围内,结合自身对债券市场和资金面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债券、逆回购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

研究支持主要包括:整体宏观经济走势预测,市场资金状况分析,未来市场各期限利率走势分析,未来各期限回购利率走势分析,未来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走势等,并整合研究资源,定期编制和维护可交易证券库。同时提供备选公司债券所在的行业研究、公司估值、公司信用评估等,整合研究资源,及时向投资主办人提供该行业和公司的趋势变化分析。

3、投资交易程序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实施。交易部接到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绩效评估。

由专人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并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门提供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风险控制部门和投资主办人会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主办人可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检查是否符合资源配置委员会和集合计划本身的要求。

2)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将实际投资品种与基准进行横向比较。

3)动态评估投资组合中各类债券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并给出调整建议。

(三)风险控制

1、管理人的风险控制体系

1)决策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政策,审批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与指标,并对公司重大经营及决策进行风险审核

2)实施系统:风险控制部门公司风险管理的专职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任务,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及衔接关系;拟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公司风险管理的系统、工具和方法;对公司整体及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控制;并对风险管理进行绩效考评。

3各业务部门承担一线的风控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风险控制原则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内部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管理、综合支持等职能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且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

7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营销和集中清算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工作流程、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程序、产品开发程序、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组织构架方面,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综合支持、风险管理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控岗位加强风险监管。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财务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对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置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公司已建立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系统,借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计算债券的久期、修正久期、凸性、基点价值、浮动盈亏,引入VaR计算及分解等一系列的计量办法评估组合及品种的风险状况。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预警;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公司非现场稽核系统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配置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

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公司制定了多层的业务报告制度,投资管理及风险状况每日需报告部门领导,周报、月报、季报需分别上报部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风控部门,投资实施及风险状况受到多重的监管。

6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

公司风险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业务内控的有效性,对内控机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风控措施。

4、集合计划主要风险控制措施

    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5.市场风险管理控制的技术与方法

   VaR方法在本集合计划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本集合计划使用VaR指标进行市场风险的度量与管理,VaR的定义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一定概率条件下,投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选择适当的VaR方法,可以准确度量市场风险,为风险管理确定一个便于调控的指标。

6.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策略

由于本产品允许客户在正常开放日进行参与和退出,如何实现产品中资产组合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平衡对产品的运作至关重要。如果说盈利性是产品规模发展壮大的前提,流动性则是产品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公司财务管理中所推崇的现金为王的信条在本产品具体运作中同样适用,一整套完善的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措施将为产品在保证生存的前提下发展壮大提供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产品流动性,应付投资者退出的需要,本集合计划在进入开放期之前,将适当提高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具体比例将根据流动性管理策略制定。

客户参与退出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标的资产的流动性变化是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来源,本产品的流动性管理也主要针对这两个流动性风险来源进行。

(1)针对客户行为不确定性的流动性管理

为有效降低客户的参与退出行为对产品盈利性的负面影响,我们将以客户参与退出行为的预测为核心,对产品未来时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量做出合理估计,在投资决策中留存充足现金或制定未来投资规划,努力实现在产品发生较大规模净退出时组合中持有充足现金,无需变现组合中资产,在产品发生较大规模参与时组合中新增现金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投资于备选资产上,不影响产品后续运作。

以退出流动性风险管理为例,产品流动性的均衡,实际上是产品组合中留存现金量与客户退出资金量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客户的退出要求是随机的,一方面退出资金量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在某退出日退出客户的数量也是不确定的。比较而言,留存现金量是管理人可以调节的。显然,其调节目标在于使留存现金量与退出资金量达到动态平衡,体现流动性风险最小化与产品收益最大化之间的统一。

在确定现金最佳持有量时,管理人将在财务管理中传统的流动性管理方法基础上,针对本产品的特点,同时考虑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未来投资预期、流动性偏好、再融资能力等因素,利用情景模拟方法对未来可能的情况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未来退出总额、净退出额和净退出比率,以确定一定置信水平下可以满足退出要求的最优现金留存数量。

(2)针对投资标的资产流动性变化的流动性管理

本产品拟投资的标的资产有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这样,在对组合进行资产结构调整时,必须考虑到标的资产的流动性。我们会从本集合计划净退出趋势变动和组合流动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a. 资产流动性的度量指标

管理人除利用已得到普遍应用的交易量、交易金额等对资产流动性进行粗略的度量外,还将采用有效深度和价格冲击成本等指标对资产流动性进行更为精确的度量。

时刻的绝对深度表示一定期间内导致资产价格变化一个单位所需的交易量,其定义如下:

                                               

其中,期间的交易量,分别表示期间的最高成交价格和最低成交价格。

价格冲击成本表示一定期间内,交易后得到的现金价值(资产价值)与期初资产价值(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它是完成一定交易量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时刻的资产价格,为欲完成的交易数量,期间所提交的指令完成的第笔交易,为该笔交易的成交价格。

b. 资产流动性的监控和预警

       在计算上述资产流动性度量指标后,管理人将根据经验和产品流动性管理的实际要求设定各指标的对应预警值和预警区域,设定的原则是保证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可以满足客户退出要求,并根据市场数据实时计算上述指标,随时保持对资产流动性的密切监控,一旦超过预警值或进入预警区域,管理人将及时降低对应的资产头寸,以避免未来进行大规模变现时可能发生的更大损失。

       另外,在最初投资阶段,管理人将资产流动性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未来现金需求变动,投资于流动性不同的资产上,在保证产品盈利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资产。

此外,本集合计划还设计有巨额退出制度,当出现巨额退出时或当日净退出额超过75%时,将进行顺延退出,给计划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第9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6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7证券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0部分            集合计划帐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本集合计划以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中登公司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11部分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是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收费等的基础和依据,并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等。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每个正常工作日。

集合计划每周公布预估收益率。

(七)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估值

1)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遵从成本摊余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盘价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遵从成本摊余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中债登公布)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4)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本计划成立之初,偏离度目标按0.5%执行。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活期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协议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如果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率低于协定利率,在发生协议存款提前支取时,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提利息,多计利息当日冲减。

5、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9、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采用截尾的方式。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除本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当估值导致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和托管人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差错处理原则及方法如下:

1、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且估值误差超过0.5%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当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单位净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公告。由此给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因资产收益率估值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 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12部分          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

(一)费用支出

1、费用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33%。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一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一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 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代理结算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 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4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2、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3、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二)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预提规则

业绩报酬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计提。如果当期净收益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当期净收益大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且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对超过部分提取30%作为业绩报酬;若当期净收益大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对超过部分提取65%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活期利率/365*D*10000=(活期利率+1.5%/365*D*10000B为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扣费后预提业绩报酬前的万份收益,D为客户N在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持有本计划的日历天数(可能少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的日历天数),如果< B  ,则对超出部分预提30%的业绩报酬,即对客户N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B-*30%/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如果B>,则对超出部分预提65%的业绩报酬,即对客户N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B-*65%+-*30%/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

例如:活期利率为0.5%,客户N在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持有本计划的日历天数为50天,那么=0.5%/365*50*10000=6.8493元,=0.5%+1.5%/365*50*10000=27.3973元;如果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扣费后预提业绩报酬前的万份收益为30.0000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2.19%),客户N的当期日均持有计划为1,000,000份,那么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为((30-27.3973*65%+27.3973-6.8493*30%/10000*1,000,000=785.62元。客户N最终获得的当期万份收益=22.1438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1.62%)。

2、预提业绩报酬释放规则

C=(活期利率+0.65%/365*D*10000B’为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预提业绩报酬后的万份收益,如果B’<C,则以已预提的业绩报酬及自有资金为限,使计划万份收益达到C,即当日向客户N释放的预提业绩报酬=C-B’/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若预提业绩报酬及自有资金之和为零,则不再释放。

例如:活期利率为0.5%,那么C=1.15%/365*50*10000=15.7534元;如果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预提业绩报酬后的万份收益为10.0000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0.73%),客户N的当期日均持有计划为20,000,000份,那么当日向客户N释放的预提业绩报酬=15.7534-10/10000*20,000,000 = 11506.8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1.15%)。

3、预提业绩报酬转化为业绩报酬

管理人于每季度收益分配日计算预提业绩报酬,若预提业绩报酬按释放规则处理后仍为正则预提业绩报酬全部转化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13部分           收益与分配

(一) 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等。

因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集合计划净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当年内实现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当年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

3、本计划收益每三个月分配一次,将当期收益全部分配。

4、T日申购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对象

收益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 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三个月分配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某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日为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七) 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客户每日持有的份额数与对应当日收益率水平(季末确定)计算累计应分红收益,按季进行收益分配。每日收益率水平在季末确定,由季度浮动收益与每日确定收益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计算方式为:

其中: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F(A)i=0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MRC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存款收益;

MRB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确定收益(本次分红期第i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等收益);

Cost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包括业绩报酬等);

S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积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2、T日申购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3、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拟定新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通过推广代销网点、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八)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14部分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一)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和退出计划。

在每个交易日终,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推广机构的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通过推广人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推广机构的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具体为,本计划在存续期初,仅开放自动参与和退出方式,委托人必须与推广人电子签署《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对于签约客户:一、推广人于日终清算后通过柜台系统冻结签约客户的本计划份额,同时等额设置客户的可用资金,推广人预先核对客户的计划份额,核实客户持有的计划份额及退出计划可以获得的资金额度。二、签约客户的证券交易买入委托指令,同时触发本计划份额的退出,客户可使用退出资金用于证券交易。三、签约客户提交证券交易买入委托后,推广人对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无可用资金但有计划份额时,推广人根据与客户的约定自动将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客户可使用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四、系统将于每个交易日的1505将签约客户在推广人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扣除最低限额(《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期参与退出申请表》中约定)外,自动参与本计划,如果可用资金低于最低限额,则退出部分本计划以使可用资金等于最低限额。五、签约客户取出资金大于资金保留额度时,必须修改自动参与的最低限额或者取消自动参与退出功能。

以后,本计划若开放手动参与退出方式,将另行公告通知。

 

(二) 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

1、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下限为1,000.00元人民币;

3、如果所有委托人当日参与资金将导致集合计划规模超过上限,则当日新增资金按照“比例配售”原则确认;

4、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一客户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在调整日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按实际确认的参与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6、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金额按实际申请的退出份额乘以一元确定,保留到0.01 元。退出金额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在收益分配日分配;

7、本集合计划的解约退出份额,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计付收益。

(三) 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和退出费用。

(四)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开放日均可参与和退出。

(五)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对于已经开立资金账户、成功开立或注册份额登记账户的委托人,签订集合计划签约申请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后,即可参与集合计划。

当日发生的参与和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2、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1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保留在委托人账户。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六)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1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七) 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5)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2、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4、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只针对提高资金保留额度部分,不影响T+0交易结算部分)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7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特指取款申请,即提高资金保留额度)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例如T日产品规模为100亿元,当日客户买入股票触发赎回50亿元,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触发赎回40亿元,则当日触发巨额赎回,因买入股票触发赎回50亿元全部确认有效,按75%巨额赎回计算,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的40亿元中的62.5%确认有效,40亿元中的37.5%确认无效,次日继续赎回。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      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      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      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九) 其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

(十)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一)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允许管理人批量处理转登记转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实现份额转让。

客户之间的份额转让,应遵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业务规定办理。

(十二)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第15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按照《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具体参与金额以管理人披露为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并根据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的收益亏损进行有限补偿,且仅对前一工作日日终成功参与该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进行补偿,补偿以管理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限。补偿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份额遵循如下约定:为本条款正式生效前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日均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如果 <2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20亿  <5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50亿  <10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如果  10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后遵循如下约定: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2000万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亿元人民币但大于或等于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超过5000万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5000万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大于或等于5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超过1亿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1亿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大于10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超过1.5亿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1.5亿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该部分份额持有期限不受不低于6个月条款限制,但需事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向客户披露,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风险。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16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本集合计划业务的运营状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保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将各集合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17部分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二)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提前终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 资产清算主体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四) 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按本部分(七)剩余资产分配规定分配和返还资产。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六) 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 剩余资产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及清算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八)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18部分           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主要由管理人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一) 净值披露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于每周第一个交易日披露经托管人审核的前一周的预估年化收益率。预估年化收益率计算由管理人估算,由托管人复核。该收益率只是预估收益率,不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

2、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预估年化收益率Rt计算如下:

其中:  MR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收益;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二) 季度报告

管理人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托管人至少每三个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报告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说明。

集合计划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应分别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工作日内通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 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工作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在每一年度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 委托人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与所报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 重大事项的披露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通过各推广网点向投资者向委托人披露,并在管理人网站(www.gtjazg.com)公布。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0.5%以上;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重大关联交易;

8、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六)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但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管理人母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证券。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七) 信息披露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gtjazg.com),供委托人查阅。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封闭期内不披露每万份计划收益和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应当每周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估值日的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预估年化收益率。

(八) 对账单的寄送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帐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还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查询和打印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对账数据。

委托人可在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次一交易日,通过托管人提供的途径查询所属账户的产品份额登记情况,及时核对参与和退出明细对账数据。


第19部分           风险揭示与防范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受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使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也发生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股票,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5)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3、管理风险及操作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4、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造成本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7、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8、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      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      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      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9、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设有巨额退出条款,当单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额超过75%时,将进行顺延赎回。巨额退出条款仅针对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部分,因场内交易而触发的赎回申请不做限制。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

3)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周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金额按实际申请的退出份额乘以一元确定,当期收益在收益分配日分配。

5)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6)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10、自有资金参与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风险。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11、业务特点提示

1)推广期,委托人发起签约申请,最后一日自动参与;存续期,委托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退出计划。推广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存续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参与、退出指令,投资者无需手工操作。委托人签署《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后,可以通过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取消或接受自动参与和退出申请设置。

2)预约取款(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由于投资者的资金余额每个交易日通过系统自动参与集合计划,投资者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1500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设置,保留不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3)在推广期内,投资者仅办理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定期参与申请表的签订手续,待集合计划成立并开放后,才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

4)因本集合计划在1530自动参与,而大宗交易卖出资金确认时间晚于参与时间,故大宗交易卖出资金当日不能参与集合计划。

5)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在中国证监会明文许可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二) 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防范

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基本面)社会资金运动(资金面)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政策面)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风险控制,利用基础分析等指标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管理人在债券投资中注意选择对利率上升有较强保护的品种,合理控制投资组合久期,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未来利率走势,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在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以控制风险,在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久期以提高收益。

管理人在一级市场申购中首先注重对公司的以下情况进行分析:行业背景情况、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特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公司信用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未来市场走势预测等。其次,通过资产配置对各类资产及单个证券的投资比例进行控制。此外,本集合计划采取预提业绩报酬释放机制,如果单日万份收益率低于预设值,可以将已预提业绩报酬释放,使得集合计划万份收益达到预设值。若预提业绩报酬及自有资金之和为零,则不再释放。

2、流动性风险防范

为防止因赎回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计划资产至少10%为银行存款或现金,以保证计划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以备日常参与和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母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最高限额自有资金50亿元,以参与计划的形式为本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当某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赎回份额超过计划总份额的60%时,管理人可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流动性支持的需求。

本集合计划设有巨额赎回制度,当单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额超过75%时,将进行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计划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3、信用风险防范

管理人在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票据等)的投资中,注重将投资品种的信用评估及信用风险防范作为投资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来进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1)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要求投资组合中的固定收益品种达到有资质评级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信用评级。

(2)    严格遵守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票据等)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    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防范

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从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各流程入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

(1)    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    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    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    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5、合规风险防范

建立了风险控制垂直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发现纠正,最大限度内避免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

6、合同变更风险防范

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特别提示合同修改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7、电子合同签约风险防范

1、推广机构、管理人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现有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2、推广机构、管理人在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之前,详尽揭示并告知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要求委托人妥善管理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

8、其他风险防范

针对其他风险,如税收风险,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将从本集合计划的税收待遇出发,根据各投资品种税后收益率选择投资品种,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和与管理层的沟通,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计划持有人争取较好的税收待遇;当计划税收待遇发生变化后,及时调整投资品种,努力提高计划持有人的实际收益。此外,新兴市场由于信息传递不充分、政策不稳定、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因素,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运作。

第20部分            监管安排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计划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推广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试行办法》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的《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托管和推广职责,办理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分红等事宜。

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本说明书第18部分信息披露中有关披露事项时,管理人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如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管理人将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本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21部分            其他

(一)集合计划托管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确认、红利发放、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处理等。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计划管理人委托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

第22部分         备查文件

本集合计划的有关备查文件存放在计划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主要包括: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的文件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集合计划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第23部分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为《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