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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资料 (机构客户)全称:
(个人客户)姓名:null
客户代码:null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人:
(个人客户)身份证号码:null
手机号码:null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将新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当确保电子邮件地址、手机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
乙方资料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名称: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服务和投诉电话:95521
乙方指定下述投资顾问在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姓名: 执业编码:
甲乙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通过身份验证并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本人/本机构行为,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鉴于:
  1.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3. 3.甲方确认,已签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确认书》,充分了解投资顾问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 4.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5. 5.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乙方不代甲方作出投资决策,也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期限

止,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投资顾问机构,为甲方该客户代码下所有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提供下述签约服务产品:

编号签约产品代码签约产品名称服务内容
1

具体服务内容释义及风险揭示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 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投资顾问服务费(固定跟随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A股、ETF基金、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跟随费率:千分之___________收益率阈值:百分之___________

1、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君弘APP或短信等途径,就某只证券,在M日向甲方提示买入建议,并在N日向甲方提示卖出建议;

2、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日(含)至N日(不含)之间买入或融资买入的,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等于总买入金额除以总买入数量;甲方在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不纳入总买入金额与总买入数量的计算范畴;

3、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1日(含)至N+____日(含)之间卖出或卖券还款的,卖出后的份额等于卖出前的份额减去本次卖出份额,但卖出交易后的买入均价维持不变。即使甲方在M日之前买入并持有上述证券,甲方于M+1日(含)至N+____日(含)之间卖出上述证券的,乙方计算甲方卖出份额时将优先计算甲方在M日(含)之后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甲方卖出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份额的,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

4、甲方确认:已知晓上述买入均价的计算规则,知晓该“买入均价”与交易软件中显示的“成本价”的计算规则不同,故该买入均价可能与交易软件上显示的成本价不同;

5、乙方就某只证券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时点卖出该特定证券,且甲方该笔交易的收益率大于等于收益率阈值的,则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该证券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单选):

□单向投资顾问服务费 = 卖出价格× 卖出份额 × 跟随费率

□双向投资顾问服务费 =(买入均价+ 卖出价格)× 卖出份额× 跟随费率

收益率 = 卖出时成交价(含交易税费)÷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 1

举例:设乙方于M日向甲方推荐买入A股票,于M+10日向甲方推荐卖出A股票,收益率阈值为百分之3。

(1)假设甲方于M-1日至M+4日期间共进行四笔买入,分别为:1)M-1日以4.80元/股买入500股A股票,2)M日以5.00元/股买入1000股A股票,3)M+2日以5.50元/股买入2000股A股票,4)M+4日以6.00元/股买入3000股A股票,那么上述四笔交易中,第2)、3)、4)笔买入股票的份额适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买入均价分别为:1)第一笔M-1日买入的股票份额不适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顾问费收费范围,乙方不计算买入均价;2)第二笔M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元/股;3)第三笔M+2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1000+2000)=5.33元/股;4)第四笔M+4日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6.00×3000)÷(1000+2000+3000)=5.67元/股。

(2)接上述第(1)款。假设甲方于M日至M+5日共进行四笔卖出,分别为:1)M日以5.20元/股卖出500股A股票;2)M+1日以4.9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3)M+3日以5.4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4)M+5日再次以6.0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在上述四笔卖出交易中,1)M日第一笔卖出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2)M+1日第二笔卖出价格4.90元低于M日买入均价5.00元/股;3)M+3日第三笔卖出价格5.40元,高于M+2日买入均价5.33元/股,收益率1.3%小于收益阈值;4)M+5日第四笔卖出价格6.00高于M+4日买入均价5.67元/股,收益率5.8%大于收益阈值。乙方对上述第四笔交易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

6、如甲方持有的A股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发生了分红、派息、送股、转增等影响股价的事件,则对应的成本价以及持有份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7、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交易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投资顾问服务费,如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投资顾问服务费的,甲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补足。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8、甲方确认: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顾问服务费采取按单笔交易收费的方式,故可能存在甲方根据乙方投资建议操作,产生单笔交易盈利后乙方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本协议项下投资顾问服务期内甲方的单只证券交易及整体交易存在亏损的情形,且无论如何,乙方已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予退款。

9、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

□投资顾问服务费(分段跟随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A股、ETF基金、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收益率区间 跟随费率(千分之,不含交易佣金)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___________
_______(含)以上

1、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君弘APP或短信等途径,就某只证券,在M日向甲方提示买入建议,并在N日向甲方提示卖出建议;

2、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日(含)至N日(不含)之间买入或融资买入的,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等于总买入金额除以总买入数量;甲方在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不纳入总买入金额与总买入数量的计算范畴;

3、对于上述证券,甲方在M+1日(含)至N+_____日(含)之间卖出或卖券还款的,卖出后的份额等于卖出前的份额减去本次卖出份额,但卖出交易后的买入均价维持不变。即使甲方在M日之前买入并持有上述证券,甲方于M+1日(含)至N+_____日(含)之间卖出上述证券的,乙方计算甲方卖出份额时将优先计算甲方在M日(含)之后买入的该证券的份额;甲方卖出M日(不含)之前买入的该证券份额的,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

4、甲方确认:已知晓上述买入均价的计算规则,知晓该“买入均价”与交易软件中显示的“成本价”的计算规则不同,故该买入均价可能与交易软件上显示的成本价不同;

5、乙方就某只证券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时点卖出该特定证券,则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该证券时,根据收益率所处区间,分段确定服务费率,并收取服务费。但收益率低于分段区间最低值的,不收取服务费。

收益率 = 卖出时成交价(含交易税费)÷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 1

服务费 = 买入均价(含交易税费)× 卖出份额 × 跟随费率

举例:设乙方于M日向甲方推荐买入A股票,于M+10日向甲方推荐卖出A股票。分段跟随费率区间如下:

收益率区间 3%(含)~5% ,跟随费率为千分之2(不含交易佣金,下同)

收益率区间 5%(含)~10% ,跟随费率为千分之4

收益率区间 10%(含)以上,跟随费率为千分之6

(1)假设甲方于M-1日至M+4日期间共进行四笔买入,分别为:1)M-1日以4.80元/股买入500股A股票,2)M日以5.00元/股买入1000股A股票,3)M+2日以5.50元/股买入2000股A股票,4)M+4日以6.00元/股买入3000股A股票,那么上述四笔交易中,第2)、3)、4)笔买入股票的份额适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买入均价分别为:1)第一笔买入的股票份额不适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顾问费收费范围,乙方不计算买入均价;2)M日第二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元/股;3)M+2日第三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 + 5.50×2000)÷(1000+2000)=5.33元/股;4)M+4日第四笔买入后的买入均价为(5.00×1000+5.50×2000 + 6.00×3000)÷(1000+2000+3000)=5.67元/股。

(2)接上述第(1)款。假设甲方于M日至M+5日共进行四笔卖出,分别为:1)M日以5.20元/股卖出500股A股票;2)M+1日以4.9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3)M+3日以5.4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4)M+5日以6.00元/股卖出1000股A股票。在上述四笔卖出交易中,1)M日第一笔卖出不纳入本协议投资顾问服务费收费范围;2)M+1日第二笔卖出价格低于M日买入均价5.00元/股,不收费;3)M+3日第三笔卖出价格高于M+2日买入均价5.33元/股,收益率为1.3%,低于分段区间最低值3%,不收费;4)M+5日第四笔卖出价格高于M+4日买入均价5.67元/股,收益率为5.8%,对应区间跟随费率为千分之4,应收取服务费 5.67×1000×4‰=22.68元。

6、如甲方持有的A股股票或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发生了分红、派息、送股、转增等影响股价的事件,则对应的成本价以及持有份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7、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在甲方卖出交易时,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投资顾问服务费,如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投资顾问服务费的,甲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补足。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8、甲方确认:自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之日起,甲方未采纳乙方任何投资顾问服务进行证券交易超过____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服务协议,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9、甲方确认: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顾问服务费采取按单笔交易收费的方式,故可能存在甲方根据乙方投资建议操作,产生单笔交易盈利后乙方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本协议项下投资顾问服务期内甲方的单只证券交易及整体交易存在亏损的情形,且无论如何,乙方已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予退款。

10、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

□投资顾问服务费(与交易额挂钩的单一费率) 收费证券品种: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A股、ETF基金 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千分之___________ 服务费金额=交易额╳投资顾问服务费率*上述投顾服务费率不包含甲方证券交易佣金率

甲方应支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在甲方发生证券交易时同交易佣金一并由乙方直接扣收。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试用期或折扣价格不适用本条款。

□固定收费 收费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支付的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通过君弘APP等官方途径直接支付,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或自动顺延日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关服务费,甲方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余额以便扣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签署后的第21个交易日起停止提供服务,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相应服务费用。

在服务期到期时,若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且收费金额为0元,则服务产品自动延续一期,以后依次类推。如甲方或乙方有异议的,经甲方或乙方提议,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并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确认书》。试用期或折扣价格不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确认与申明

(一)甲方在此确认表示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确认同意订购约定的服务项目并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二)甲方在此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投资顾问为本人/本机构提供授权范围内的服务;

2.确认已知悉投资顾问在开展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中的禁止行为:甲方确认已知晓,乙方禁止投资顾问代客理财或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资产进行交易,甲方承诺不会把资产交由投资顾问进行交易或由投资顾问进行代客理财,否则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本人/本机构自愿接受该投资顾问服务,本人/本机构听取投资建议后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自身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将严格对自己的证券交易信息、数字证书、交易密码进行妥善保管,不把资产交由投资顾问进行交易或由投资顾问进行代客理财。发生上述行为的,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关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细则

注:本服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服务细则中的相关概念、用语,与协议中的相关概念、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规定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资讯、投资者教育、增值活动服务、市场点评、投资品种选择、模拟组合、理财规划等服务(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服务产品有所不同)。乙方通过短信、官方APP等方式向甲方发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信息,乙方采取上述任一方式提供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信息自乙方发送时起视为送达。

本协议项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的释义具体如下:

  1. (一)资讯服务:向客户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客观、公开的信息,包括市场、行业、个股的相关资讯等;
  2. (二)投资者教育服务: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相关知识,向客户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可包括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投资理念及方法介绍等;
  3. (三)增值活动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提供各类线上或线下的活动;
  4. (四)市场点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提供针对市场热点、政策变动、交易行情、大事要闻等的分析和评价;
  5. (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服务、模拟组合服务、理财规划服务等。

二、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1. (一)接受甲方全权委托,替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 (二)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私下签订协议,对甲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 (三)代替甲方做出投资决策;
  4. (四)泄露甲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5. (五)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6. (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7. (七)以个人名义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8. (八)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提供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9. (九)法律法规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 (1)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
  2. (2)根据乙方提供的投资建议,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3. (3)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提出更换投资顾问;
  4. (4)对乙方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改进建议。

2.甲方义务

  1. (1)如实向乙方陈述自己的身份、服务接收方式、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前述情况发生变动后,及时告知乙方并补充相应证明文件;
  2. (2)承担投资风险;
  3. (3)根据协议缴纳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 (4)接受回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 (1)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2. (2)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

2.乙方义务

  1. (1)根据了解的甲方情况,在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 (2)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3. (3)及时、妥善处理甲方投诉事项。
  4. (4)定期回访。

四、协议变更、终止或解除


(一)协议变更:

  1. 1.协议签署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2. 2.协议签署生效后,监管规则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投资顾问服务功能无法正常运行或者需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投资顾问、调整投资顾问服务内容或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签约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等)的,按照监管规则及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3. 3.协议签署生效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监管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或乙方业务规则发生修订,导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采用以下二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本协议的变更:
  4. (1)乙方有权在经营场所、网站以公告方式或通过君弘APP以通知方式将有关变更内容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变更或更新后的协议内容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或
  5. (2)乙方有权通知并要求甲方签署更新后的协议,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或拒绝签署更新后的协议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6. 4.乙方发生投资顾问工作调动、无法正常执业或签约产品终止等无法继续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更换投资顾问或变更签约服务产品,并通过重新签订《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确认书》的方式变更本协议。
  7. 5.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通过重新签订《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确认书》的方式变更协议,原协议同时失效。

(二)出现下列情形,协议解除:

  1.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本协议解除;
  2. 2.乙方发生投资顾问工作调动、无法正常执业或签约服务终止、按照监管规则及政策进行业务调整等无法继续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更换投资顾问或变更签约服务产品的,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本协议解除。
  3.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以解除协议。
  4. 4.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应及时付清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三)出现以下情形时,协议自动终止:

  1. 1.作为自然人的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2.作为机构的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 3.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4. 4.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一)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

(二)对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范及行业惯例。

六、协议的生效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七、免责条款

(一)因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情形,或因出现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因第三方(运营商)通信网络出现故障造成的产品(服务)延误或丢失等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关闭

特别提示

采取固定收费时,甲方的缴款方式仅为委托乙方从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 或在签约页面直接缴付。乙方不接受任何其他付款方式。甲方不得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任何个人或者其他机构。

关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确认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 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指定的投资顾问为本人/本机构提供授权范围内的服务;
2. 确认已知悉投资顾问在开展投资咨询服务中的被授权范围和禁止行为;
3. 本人/本机构自愿接受该投资顾问服务,本人/本机构听取投资建议后自行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自身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将严格对自己的证券交易信息、数字证书、交易密码进行妥善保管,不把资产交由投资顾问进行交易或由投资顾问进行代客理财。发生上述行为的,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关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选择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使您的证券投资更加安全,请您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在《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一、本公司按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二、您已经了解到我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顾问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三、您已经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四、您已经了解我公司及投资顾问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五、您已经了解我公司及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六、您已经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建议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您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建议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七、您已经了解我公司基于独立研究提供的投资组合,不构成对具体产品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建议投资标的安全的保证。
八、您已经了解我公司投资组合中所述产品或组合历史业绩为根据公开数据测算,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未来业绩保证,也不代表本公司针对该类组合整体业绩说明或预测。
九、您已经了解我公司提供的投资组合,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投资组合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投资组合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投资组合收益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各类金融资产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投资组合项下所投资的各类产品或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组合投资的目的是使投资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所投资资产收益变化,影响投资组合收益而产生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投资组合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策略组合的收益表现。
投资组合所投资的资产范围较广,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流动性会根据所投资产构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化,造成无法按时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投资组合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组合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投资组合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投资组合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投资组合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组合特有的风险
投资组合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表现将会影响本投资组合的收益情况。投资组合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还包括:
1、集中度风险
当投资组合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比例较高时,投资组合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2、被投资金融产品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投资组合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金融产品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投资组合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金融产品风格偏离风险
投资组合筛选投资策略依靠对被投资金融产品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金融产品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投资组合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被投资金融产品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组合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权利,因此投资组合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金融产品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投资组合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组合或者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您已经了解我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我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退款。
十一、您已经了解我公司及投资顾问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您的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可以向我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您已经了解我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十三、您已经了解我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十四、您应向我公司投资顾问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我公司投资顾问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您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十五、您应向我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我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同时本服务仅限您自身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使用。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及设备安全稳定。如因您设备故障、网络原因或因您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操作错误等无法正常使用投资顾问服务的,国泰君安不承担任何损失,您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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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您应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提供的信息是根据历史数据分析计算所得,不能确保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不论是否使用该服务,均应由您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您应充分了解本公司使用外购或自有的数据源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但不能完全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数据不及时、错误、遗漏等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如果您根据该信息进行投资,导致的盈亏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计算过程中可能出现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由此造成的风险及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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